第237章 法外狂徒张三篇二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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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张三持刀对我进行追杀,这一危险是紧迫且现实的,严重危及我的生命安全。
我骑走未锁自行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摆脱这一生命威胁,具有避险的意图。
在法益权衡上,我的人身安全这一法益相较于自行车所有者的财产权,在当时的情境下明显更为重要。
然而,要构成合法的紧急避险,还需考量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例中,若我仅是骑走自行车且未对其造成过度损坏,在通常情况下,可认定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但如果我在骑行过程中故意将自行车骑至危险区域导致其损毁,或者骑行极长距离造成车辆过度损耗等,则可能被视为超过必要限度。”
陈风喝了口水,接着说道:“再比如,某天我在一个老旧的居民楼里,正准备下楼,突然张三在楼梯间故意纵火,火势瞬间蔓延开来。
我被困在楼道里,周围浓烟滚滚,这时我发现旁边一户人家的门口放着一桶水,我为了给自已争取逃生的时间,用这桶水淋湿了自已的衣服并泼向火源试图开辟出一条通道。
这户人家的水原本是用于日常使用的,我这样做损害了他人的财产利益,可在面临生命危险的火灾场景下,我的行为基于紧急避险原则是有可辩护性的,因为我是为了保护自已免受即将来临的严重伤害甚至死亡威胁。”
莫灶兴听得入神,她开始意识到法律并非是简单的条条框框,而是在各种复杂的现实情境中不断权衡和抉择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