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免纳正税的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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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注:
1.资料来源:《明史》77/821;《宪宗实录》页3678、3708;《世宗实录》页0151、0258、0651、1516、1842、5884;《神宗实录》页5152、9193;《大明会典》17/22—24、27—30、23/1—11、251/2—9;《皇明经世文编》207/7—14;孙承泽《梦余录》35/9;杨时乔《马政纪》8/2—3;清水泰次《明代土地制度史研究》页15—155。
2.除了属于太仆寺的草场地以外,上面各类土地一般比较贫瘠,每亩租银为0.03两,或者更低。在一些事例中,尽管有禁令,藩王与勋戚贵族还是直接指派人来管理土地,征收地租。他们有时也鼓励“投献”。投献就是私人土地所有者将自己的土地投献给官豪势要,向他们交纳名义上的地租,成为其佃户,以此来逃避国家税收。然而,当时的很多学者过分夸大了这种恶习的程度。他们的一些观点有很多矛盾之处。可参见清水泰次《土地制度史》页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