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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设了一条「嫖宿幼女罪」。有法律砖家给出的解释是,很多卖淫女都是未成
年的,生活条件好了女孩普遍发育早熟,嫖娼者很难分辨出是否满4周岁了,
一律按强奸罪论处量刑过重,司法建设要走向公平公正,所以专门增设了这么一
条法律。弱智听了都会这么理解,跟幼女发生完性关系,不管是不是强迫的,事
后给幼女点钱,就不算是强奸了呗。砖家说我不是这个意思,但在这条「嫖宿幼
女罪」出台后,很多时候就是按这个意思判的案。
后来3年的时候,「两高」对「嫖宿幼女罪」,又给出一个「确实不知」
的司法解释。简单说就是如果「嫖宿幼女者」,确实不知道被嫖宿者,是不满
4周岁的幼女,「嫖宿幼女罪」的罪名也不应成立,应当按「嫖娼」来给予处罚。
傻子知道了也不会说「我确实知」,于是傻子3年后犯了「嫖宿幼女罪」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