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1章 实用主义 (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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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请帖派送到桑弘羊家中的时候,韩盈刚从大理处回来。
西汉法律部门办公的地方又称大理,关于严氏女的案子她一直记得,只是之前找不到合适的时间,这两天汉武帝不继续找她,有空的韩盈赶紧把案子提交到了大理。
如今别说十三四岁的少女,有父母的男人法理上也没有人身权,年轻的儿女都不过是父母手中的奴隶,这种情况下韩盈压根没从违背妇女意愿上提,而是顺着现在的逻辑表示:
两家联姻,本为结秦晋之好,一为女子择娶佳偶,二为姻亲互帮互助,而此男腿瘸脸麻,又无能为,如何赡养妻儿老小?若非诈骗隐瞒,其父母定不会允婚嫁女。
故此,男方一家的行为,无疑是严重破坏了婚姻的礼法,不仅无德,还会导致其他父母嫁女更加谨慎,有极大可能继续抬高聘价格来减少损失,如今娶妻对正常男方家庭已经难以承受了,再这样下去,那更没得婚结,必须要严厉打击这样的骗婚对象!
虽然从法律规定日常的偏向来看,家庭中未成年的孩子和结了婚的女子其实和奴隶差不了多少,但前者的逻辑出发在‘孝’,上下都是如此,户籍上也没有更改身份,那大家都是良民,结婚再有金钱的往来,儿媳也是‘民’的范畴,不是交易奴隶,夫家也没有什么钱货两屹之说,父家仍有插手的资格,只要愿意且有实力,那完全可以争抢回来自己的女儿。
再加上如今不重女子贞洁,婚姻作废并不算什么难事,律吏对此也没什么异议,真正需要吵的,是男方一家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子的惩罚,量刑是深是浅?
这里面牵扯的事情就多了,如果罚钱罚少了,男方下次还敢,罚的重了,家破人亡的也不至于,必须得商议个合理的分界线出现,而且,女方这边的损失也需要弥补,少了他们亏,多了会不会产生对男方家的诬告?
汉国最高的法律裁决机构,不知道有多少熟知法律条文的大佬。韩盈便没有参与进去演笑话,只是做为附录提交了两条来自宛安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