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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及表15中所述的杂色税收包括了除田赋和盐课之外的全部税收收入。虽然在描述其他财政制度时,也许把诸如番舶抽分、香税、矿银、光禄寺厨料这些项目列在一起有些荒唐,但这种奇怪的分类的确反映了明朝财政管理的特点。16世纪的政府财政并没有接受当时普遍的经济趋势。财政机构过于僵化,国家的主要的税收来源并非来自于工商业,取而代之是征收管理费用,这可称之为“繁琐小额消费税(nuisance taxes)”。因为这些税源与现存的政府组织紧密相联,所以对其征税可以持久,又相对容易。当然,来自于这些税源的收入是有限的,有些甚至微不足道,但可以确信,其在国家财政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税收收入也较更现代的经济部门为多。
这些不正常的事情是历史的事实,它使得财政史研究者们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尽管可以除去一些不重要的项目,并对余项重新分类,这种简化处理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是其负面效果可能会超过得到的好处。这将使得每项收入的性质含糊不清,与财政术语不相符合。更为突出的是,它进一步模糊了管理工作。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使历史学家承担起财政改革者的角色。
明朝财政制度最基本的特点之一就是多为小额收入,色目太多。这些账目从来没有统一到一起,实际上一些国家税收在审核之前就已经进行分配。为了保证准确,逐条引用各项收入是必要的,即使其中一些项目仅仅是简单的描述。
这里所列出的项目并不绝对完整,这是因为缺乏统计的标准,使得某些项目可能分列在不同名目之下,但是这包括了所有值得注意的收入。其中与田赋有关的几个项目已经论及。因为这几项收入非常少,一些州县已完全停止征收,而将其合并到田赋之中(参见第三章第四节)。但这不是普遍的做法,它们从来没有作为单独项目而完全消失,本章中有必要将其列出。
<h2>第一节 工商业收入</h2>
<h4>(a)钞关税</h4>
在明代,加征于内陆商业交通水道的税收有三种。船钞向运输者征税,由船主付给,由户部征收,它基于船的宽度进行评估。商税向所有由陆路和水路运输的商品征收,由商人付给,由各省官员管理。竹木抽分仅向造船原料征税,由工部管理。起初是实物交纳,仅仅加征于竹、木,但是在王朝后期,项目不断扩大,政府造船厂的所有可以想像到的项目,包括麻绳、钉子、石灰、炭和桐油都要课税。当然,实际征收都是折成白银。
钞关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429年设在大运河上征收通行税的四个船料税关〔1〕。到了16世纪,已经设立了七个钞关,分别是杭州附近的北新关、苏州附近的浒墅、扬州、淮安、临清、河西务、九江。每个钞关都由户部派出的主事管理一年。
后来,钞关开始逐渐接管码头地区商税的管理。北新关在1511年开始征收商税〔2〕。临清关也随后征收商税。但是到1530年为止,其他码头仍然只管理船钞〔3〕。到1569年,钞关已经完全接管商税,所有钞关都在户部和各省官员共同管理之下,户部官员进行评估,并把税收清单交给船主和商人,然后各省官员进行征收和解运〔4〕。因为征税对象包括船只和货物,所以各个钞关实际上具有税关的职能,这也得到正式的认可。当然,实际情况远非这样简单。
表15 1570—1590年左右杂色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