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林甫专权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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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以来,帝国每年的租税杂役均由户部下属的度支司制定当年的征税办法,皇帝批准后,发到州县及诸司,然后进一步贯彻落实。每年仅是下发政策文件,就需要将近50万张纸,而且各地政策轻重不等,又没有定额,所以很多地方官从中弄虚作假,借机敛财。
李林甫成为首席宰相后,敏锐的发现了这个问题,在和派往各地的采访使以及各州的朝集使商议后,他决定取消一些不利与民、非当地所出的项目,其中就包括将各州每年应支出物的明细统一修改为长行旨条5卷,这样尚书省有关部门每年只需要根据这5卷旨条的规定颁行,各州只需要一两纸即可,大大简化了行政手续。
第二、将地税、户税新的征收办法立法。
地税、户税在唐初即开始征收。地税本是作为填补义仓之用,每亩最初缴纳两升,后来改为按户征收,但即使是上上户也只收五石,户税主要用于支付官员俸禄和政府行政开支,虽然征收,但从唐初到开元年间没有形成定制。随着土地集中为了增加国家收入,开元二十五年李林甫决定,王公以下缴纳地税,每年按照所种土地每亩缴纳两升,狭乡按户籍上登记的土地面积进行征收,宽乡依据每户实际耕种土地的青苗簿征收,商贾及无田户仍按户等征收。
从实际效果来看,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征收政策,是符合帝国实际利益的,不仅扩大了地税的负担面,也增加了地主向帝国交纳地税的数量,从而曾加了国家粟米的收入。跟随地税征收的立法,李林甫随后将户税征收也确定下来,实行三年一大税(约150万贯),每年一小税(约40万贯),专门用来帝国军队建设、驿站管理及邮递费用支出等,此外每年再加别税80万贯,用作地方政府每月办公用品的开支。
第三、进一步推行折纳制度。
所谓折纳,通俗的解释就是如果你没有银子交税,可以用布匹、粟米等实物代替银子交税。唐朝是指按钱折价交纳粟帛,后来到了宋代发展到以产业偿还官欠。这种制度南北朝时期曾经实行过。唐代最初仅在江南实行,例如武则天时期就在江南实行过纳布代租的折纳制度。中宗李显之后,又把供给义仓的粟米变成京城的纳米,名曰:变造。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李林甫依据关中地区农业产量有所提高及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各地折纳的实物,将折纳制度推行到了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