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 (第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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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世纪晚期,官员薪俸的一部分已由米折成白银,但折支白银部分很少,以至于由北京的中央政府支付的所有官俸银两在整个账目上变得无关紧要(见第七章第一节)。因而政府官员的廉洁具有相对性。
整个15世纪,有许多例子显示出一些高级官员卷入腐败。暴露出来的丑闻涉及到了诸如都察院左都御史刘观(1415—1428年在任)、吏部尚书尹旻(1473—1486年在任)、礼部尚书周洪谟(1481—1488年在任)等高级官员〔31〕。而其他较轻的违法乱纪事件更是不可胜数。即如吏部尚书倪岳(1500—1501年在任)这样受人尊崇、素称廉平正直的官员,也被怀疑有违规章办事〔32〕。1470年,吏部尚书姚夔上报说有些放债者专门探听吏部内部消息,以此有选择地对在京的官员放债,一旦这些官员赴任地方,他们就会随之而去,其中一些官员就将永远无法摆脱这些债主的控制〔33〕。到16世纪,情况显然更加恶化。登记在案的弹劾事件显示出官员们道德水准已经十分低下,在明初被认为是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现在已变得无足轻重。在京官员,当他们被外放到各省时,没有旅行资费与津贴。顾炎武早在17世纪就已经指出那些官员除了举债以外,根本无法到达新的任职地方〔34〕。
<h4>可伸缩的财政单位</h4>
尽管源于田赋的预算收入的最高额被确定为粮食2700万石左右,但政府开支不能总是被限定在这个指定水平之内。而创造额外收入的最容易的方法之一就是扩张财政单位。国家对民众征派的物资与徭役,名义上是通过地方交纳的税粮来支付,这被称作为“坐办”(见第一章第二节)。实际上,勾销的税款仅仅是象征性的,根本抵不上征派的徭役与物资的实际价值。永乐皇帝就曾大规模地采用这种方法。根据他的军事行动、宫殿营建以及六次海上探险的记录,可以看出其实际消耗要远远超出国家正常的财政收入水平,据推测可达到岁入的2到3倍〔35〕。1422年,根据户部尚书郭资的上报,从1419年到1421年的财政年度中,收入帝国粮仓中的田赋实征额不到2300万石粮食〔36〕,平均每年少于800万石。有理由相信大量的税收以不合理的比价支付物资与服务。除了工程营建、造船以及坐办木材和其他物料的记录外,还没有可以利用的账目。而且这些记录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清楚地显示出政府采购和直接征用之间的差别〔37〕。官方支付的款项,即使进行估算,也从来不会包括全部的花费。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涉及国家预算、税率、地方额度以及会计制度等方面的细微差异都无足轻重。
永乐以后,没有明朝皇帝敢于向纳税户加重负担到如此程度。在15世纪早期,几个有作为的皇帝曾作出一定的让步(包括1430年宣德皇帝做出的减税行为),但其本意是消除永乐时代过度征敛所引起怨愤〔38〕,而且这种节制是相对的,这部分是由于技术性困难。当时的基本财政单位——粮食石,还没有被赋予绝对的货币价值,有时候,政府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就可能扩大它的货币价值。例如,在山西的纳税户被要求解运一部分税粮到北边军镇,在1443年,税粮每石被折成0.25两白银,而在14年后的1457年,这个折率就变成每石税粮白银1两。这样使得实际税纳是原来的4倍〔39〕。这种做法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也给会计工作造成了很多问题。
因为定额制度和税收收入的不足,上级政府通常都将财政责任推给下一级政府,下一级政府为了弥补赤字不得不尽其所能,常常将这些负担转嫁给那些被佥派的民间税收代理人,这对个人而言十分不公平。这种做法,尽管历史上也有,但在明代应用得最为广泛,因为政府的计划性收入低得可怜。
与可扩大的财政单位相关联的是加耗的征收。最受影响的是“漕粮”——大约400万石米,其作为五个行省以及南直隶田赋的一部分,由运军通过大运河运到京师〔40〕。这种做法是在洪武与永乐时期确立的,人们要将税粮运到任何一个政府指定的仓库,解运费用也要由自己承担。由运军进行长运之后,运费还是要由纳粮地方或者这一地区专门的纳税户负责,即使到15世纪也是如此。这些加耗不被记入他们的正额之中,而是作为一种额外的义务。如果这些加耗很少,倒不会成为一个问题,然而这些费用常常数额很大。例如漕粮解运最远的湖广行省,其加耗就已占基本税额的80%〔41〕。
征收这些沉重的加耗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远运税粮在到达目的地之前要经过多次中转。在通过运河水闸时需要搬运工和马车转运,当运河和河流变浅时则需要驳船转运,这些中转都造成了大量的损耗。米受潮也容易发霉。每次中转之后,都要晒干,这些过程都造成了粮食亏折,例如晒米5个小时能亏粮8.5%〔42〕(这是官方试验的结果)。
如果政府考虑到这些损耗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将其预算在管理费用之中,问题可能很简单。但是在定额税收制度下,为了保持与明政府的会计方法相一致,每一种收纳项目都计算到很小值,无法包括这些额外的开支,只能从纳税户另外征收。实际上,这些额外加耗也不固定为一种,而是分成六种或者更多的名目,包括提前支付的耗米、芦席费、过湖米、过江米等等〔43〕。到16世纪,漕粮被部分折纳成白银,各色名目也被计算进去。这一措施基于两点:一是纳税户和税区已经习惯于支付加耗;二是政府也需要额外的收入。事实上,当以实物形式纳税时,加耗就已经被看成是一种盈余,列入预算项目之中,不可能被排除在外。
到了1471年,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当时运军接管了大宗的粮食解运。在此之前,这些粮食还是由纳税户自己直接交纳给运河沿岸的备用仓库,它们即使同15世纪前期由运军接管运输的漕粮来自于同一地区,但也没有与之合并为一。他们被称为“改兑”,同“正兑”相区别〔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