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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第一节 税收结构的复杂性</h2>
<h4>复杂的程度:以顺德县为例</h4>
1585年版的《顺德县志》中的《食货志》部分讲到,该地佃农通常是每亩土地向地主交纳2石稻谷(unhusked rice),相当于0.9石的稻米(husked rice)。由于基本税率估计为每亩0.03石米,则征收部分只占田主收入的1/30。由于佃农与田主五五分成,实际上税额也就占农作物总收成的1/60。县志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还会有税收过重的抱怨呢?〔1〕当代史家也许会问同样的问题。然而,在回答此问题之前,有必要描述一下税收估算的地方背景。
顺德属于广州府,位于现在西江东南岸的广州附近。这里的气候和土壤都适合种植水稻。丘陵土地只占本区税田面积的8%〔2〕。1581年,为了重新分配税收,进行了一次土地清丈(张居正的土地清丈,见第七章第三节)。像其他地方的情况一样,直到那时,县里的税收估算还很不合理。虽然官方的记载显示,官田有48313亩,但实际上,这种公共财产无法确知。纳税人被分为较高和较低的等级,然而,纳税大户到底占有多少最初曾是官田的土地无法确定。同样,纳税小户对他们的土地是否拥有清晰的产权,也是不能确定的。换言之,土地的使用和占有变得混乱,官租很难与民田正赋区分开来。赋税额的差异与地力也没有多大关系。土地清丈结束后,县衙最终承认官田已经丧失,这一点显然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认可。随后,所有登记的地亩都被视为民田。缺失的官租就由所有新注册的民田田主共同分摊。充分利用土地清丈的成果,使得正赋在全部田主中进行了重新分配。因此,帝国政府分配给县里的税额就平均地分摊到所有纳税人头上了。
重新分配无疑是很大的改进。由新田主共同担负官产流失的决定,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批评,但尽管如此,分到每个单独纳税人头上的数量却是微不足道的。
税收评估的新规则既公平又简单。它主要包含以下三项:〔3〕
(a)根据地力,把县里所有应纳税的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山地被列为下等。上等田的基本税额为每亩科米0.0404石;中等田每亩科米0.0273石;下等田每亩科米0.0172石。
(b)无论纳税田土的分类情况如何,每亩纳税0.0094石粮食,用以补偿流失的官米损失。
(c)将7%的加耗添加到田赋中以弥补管理损耗。这适用于正税和余租。县志中的正税是指民米(civilian rice)和官米(official rice)。为避免混淆,在以下的段落将采用这两个术语。
列出这三个主要规定后,县志修纂者没有进一步记述从各类土地中可以征收的官米、民米和加耗的总数。很奇怪,他们回避了如此简单的数学计算。他们只需要算出精确的民米税率和官米税率,再加上两者之和的7%。据此可以算出上田的税率为每亩0.053286石,中田为每亩0.039269石,下田为每亩0.028462石,这个比例接近于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