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 (第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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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种计算几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到1585年,这个县的所有赋税都是用白银来交纳。民米与官米之间的折纳比率有一些差异。前者按每石米0.6028两白银进行折纳,这接近于16世纪晚期的市场价格;后者则按每石米0.2653两白银折纳,对于纳税人而言,这是相当有利的〔4〕。这使得收税手续相当麻烦,但并没有妨碍对全部税额的计算。惟一不同的是,此次7%的加耗被分开追加。当分别加耗后的官米和民米款项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全部的税额。这种计算显示,上等田的税额估计为每亩0.0287262258两白银,中等田为每亩0.0202767782两白银,下等田为每亩0.0137623186两白银,三者的比例接近于4:3:2。
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如此重要的数字竟被县志忽略了呢?同样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当官田流失后,民米与官米两种税名仍然保留,并有与之相适应的不同折纳比率呢?第一个问题在这里可以得到完整的答案;第二个问题将在下文“复杂的原因”一节中进行讨论。
应该牢记,明代任何时候都没有将白银宣布为官方标准。国家仍然以粮食的石数来作为基本的财政单位,为了保持帝国财政体制的同一性,地方官府也只能如法炮制。即使粮食和白银之间的折纳已经很普遍,在理论上却不能保证当中央政府遇到突发事件时,不会命令州县官员把一定数量的粮食运送到另一个地方。出现这种情况时,折纳比率就会被丢开,而加耗比例也会被修正。在县志中被大略描述了的税收则例,迄今为止,事实上都包括永久性规则和临时变通性做法;它们都遵从中央会计制度和地方惯例。在当时的情况下,以粮食石数分配到州县的全部税额,都可以被视为永久性税额。民米和官米的基本分配比例,原则上与整个国家的标准一致。然而,本色折银,7%的加耗,以及复杂的折率,都要服从于后来的调整。
而且,上面以白银计算的税额在小数点后都包括十位数字,这并不是单个纳税人上交的实际数量,而仅仅是一个大致的标准。税收结构还必须与役的部分摊入相适应。1585年,顺德县有七项主要的役(每项又可以分为两种或更多的部分),都全部或部分地按田土来征收。与其他地区二十多项附加税相比较,这算是简单的了。这部分是由于广东省按察使(应为巡按御史。译者)潘季驯的努力,他积极地推动税收的简化(第一章第一节)。1559年,潘季驯要求其下属在所有辖区内都推行均平银,这与一条鞭法改革很相近〔5〕。
县志显示,顺德通过三条渠道征收均平银。其一,由全体壮年男子组成的纳税人构成,即“丁”。其二,以每田五十亩加一“丁”的均平方式进行收税,形成抽象的“丁”。这个税额添加到所有的“丁”的头上。其三,额外的“随带(piggy-back)”税,被添加到每石民米正税的征收之中〔6〕。
此规则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它包含了人头税与财产税,前者以第一条渠道为其税源,后者则以第二条和第三条为其来源。但第二条和第三条却不能合并起来,因为它们体现的是不同的税收原则。以五十亩纳税土地为征税单位只涉及了面积,而不管地力如何,它的目的在于使税收具有广泛的基础,确保每位田主都为他的田亩数付出他的那一份。少于五十亩的田主同样也要付抽象“丁”的相应部分。另一方面,增加到民米上的总数,既反映了土地面积,也反映了粮食产量,并以后者为其重点。一个要交纳大量民米正税的人,可能是因为拥有较好的土地,并具有很稳定的粮食来源,而未必就是因为他占有大量的下等田。既然均平银意味着这个人既要按他的田产,又要按他的粮食收成来两次纳税,这一制度就意味着是累进税制。在理论上,即使富有的田主将他的财产分成很多的小块土地,或者以不同的名字来登记,也能有效地实施这一制度。
均平银用于支付知县每年的办公管理开支,并代替了一部分里甲正役。与此相似,用于取代各种劳役而征收的均徭(第三章第二节),也同样由知县掌握。在县志出版的时候,还没有迹象表明,这两种役会合并,因为均徭征收刚由五年一征改为一年一征,而且方法还没有固定下来〔7〕。均徭也吸收了人头税和财产税的特点,然而它是由两部分,而不是三部分演化而来的。它是基于丁的征收和加征民米的附加税,但省去了每五十亩纳税土地转为一个抽象“丁”的部分。理所当然,它的比例与均平银也就不同了。
另外,在工部的监管下,该县还办纳上供物料。这些物资的一部分以实物的形式,由知县派人解运,一部分折银支纳。由于会计预算体制是基于预先分配而不是征收后进行分配,这种估算仍然包括各自分开的三项(宫廷供给,实物;工部物料,实物;工部物料,现金),每项都涉及了对官米和民米的附加税。在每一种情况下,官米的比例都要比民米少得多。因为按以前的原则,官田佃户要向官府交纳更多的粮食收入,因而役的负担要比民田田主少。但由于现在每位纳税人的基本税额都同样包括官米和民米,这三种役的估算也就导致了对其财产的六种不同附加税〔8〕。知县也被要求为附近的驿站提供银钱,它是由民米的一项单独附加税发展而来的〔9〕。与其他县的情况相似,顺德也不得不维持它的民壮额,这通常由御史随粮带管。大约所需费用的2/3按民米编银,剩余的1/3则按“丁”编银〔10〕。
上面的项目显示,官米有三项附加税,民米有七项,这些税收多合并于田土之中,其中还有三种按户丁计税。另外,还有其他的较小的几种役银,例如为附近卫所军需而征收军器料的银钱〔11〕。其数目很小,在此被视为小额税而不列入讨论范围。
很明显,最初的、似乎是单一的税收方案,能够衍生出大量复杂的附加税费。我们已经有了几个模拟的税收个案研究,不同的纳税人有上、中、下不同的田则,每户丁数亦有不同。如果按照通常的写法,至少还得花一个半小时去解释最简单的个案。因为财政单位中的十进位小数点,在理论上可以无限延伸。在另一方面,尽管有14种附加税,实际上的税收标准仍然较低。对那些少于30亩土地但主要是下等地的、以及家里不多于两个成年男子的小田主来说,税收负担通常不到他们粮食收成的5%。累进税制也能得到证实,对一个拥有300亩土地,而且主要是上等田,以及户中有五六个成年男子的中等田主而言,他的税收负担接近于他粮食收成的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