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财政管理 (第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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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第一节 16世纪的户部</h2>
<h4>户部的运作</h4>
乍看之下,户部的运作能力在16世纪似乎已经大大膨胀了。户部直接掌握下的太仓库在1500年以前很少一年管理过100万两以上的白银。到16世纪中叶,存银据说接近200万两,到16世纪50年代实际上已经突破400万两。尽管随后增加的速度减慢了,但也保持在400万两左右的水平。
其实,这种表面上的膨胀是个假象。太仓库收入随着税收折银的不断增长而成比例的增加,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户部的职能真正地扩大了。16世纪晚期,太仓库增加后的岁入约为400万两,只占了帝国全部税收的12%。况且,太仓库实际上留存不住它的现银收入。大部分的收入立即被运往北边军镇。余下的收入用来支付朝官的薪俸、京营的军饷和几个宫廷机构——最主要的是御马房和皇家苑囿——的维持费用。此外,太仓库还充当了皇帝的接收代理机构。作为一项制度,金花银和皇庄子粒银要由太仓库收纳。
户部财力的有限揭示出这种体制不可避免的缺陷。一旦税银解到,朝廷就尽力防止资金不必要的流动。为了避免税赋由南方数省运到北京然后又尽数送回南方的情况,户部多次被迫命令南方的地方长官存留他们自己征收的税赋,哪怕这已经导致了失控〔2〕。由于户部没有在各省建立起地方上的分支机构,它完全把自己推到了供给线的终端。
此外,每一项收入都是由许多不同的支付机构来分享的这种财政做法也阻挠了户部扩大它的运作能力。因为在王朝早期户部是作为一个总的会计部门而不是作为一个执行部门来看待的,它已经没有机会将大宗税收留作己用。到16世纪,各级政府的运作都出现了预算赤字。每当需要额外的资金时,户部不是从任何一个收入机构中拨款专用,而通常是从各种税源中抽出小额资金,这导致了所有现行的分配额普遍降低,节余下来的资金就可转用于新的财政需要了。很明显,通过这些方法不易于积聚大笔资金。
同时,其他各部都有财政自主权。“马差”由兵部征收,“四司料价”由工部征收,这就是明证。在这些情况下,户部认为自己的财政职责仅仅在于向官吏提供食物和服装。甚至对于北边军镇的供给,户部也认为它的角色主要是军需官,而出钱购买战马、火器和盔甲则明显超出了它的职权范围。在另外一些事情上,户部也试图尽可能地逃避责任。1547年,当宣府和大同军镇要求资金来修筑长城时,户部认为修边墙系兵部职掌,当由兵部提供资金。只是在皇帝亲自干预下才达成了一个妥协方案:兵部支付三分之二的资金,而户部支付三分之一〔3〕。到16世纪晚期,这成为通行的做法。1598年,浙江动员组织一支水军时,其安家、制器、旗帜、修船租银等由兵部提供,而行粮、路费银由户部出。士兵的月饷银也由两个部共同承担,户部支付百分之七十,其余由兵部支付〔4〕。
<h4>太仓库收入</h4>
太仓库的主要收入来源看起来好像是矛盾的和模糊的。例如,《实录》记载1549年它岁入银2125355两〔5〕,而1558年它又写作“接近于二百万两”。然而同一资料指出前7年中太仓库实际的支出数目如表20所示〔6〕。
表20 1551—1557年间太仓库岁出银额(单位: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