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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称两税制行,“人不土断而地著,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轻重之权始归朝廷。”然当时识者如陆贽等极非之。惟以救时弊,竟不能革也。马端临谓:“因授田之名而重其户赋,田之授否不常,而赋之重者已不可复轻,遂至重为民病,此自魏至唐之中叶是也。自两税之法行而此弊革。”可见两税制在当时亦自有其所以为补救之意。盖既已不能为民制产,则视民财力而课税,亦不失为公平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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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制与租庸调制比,租庸调制税目分明,此则并归一项。授田征租之制,遂变为仅征租不授田。“为民制产”之精意全失,而社会贫富兼并,更因此而不可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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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莊园之成立即由此。陆贽奏议谓:“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託豪强,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卢。有田之家,坐食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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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均节赋税恤百姓奏。】按:当时私租额比租庸调旧制已增到二十倍,即官税亦比租庸调制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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