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南北经济文化之转移(上)【自唐至明之社会】 (第9/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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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漕运额,亦定四百万石。据清初《漕运例纂》规定,各省漕运原额,约为南四北一之比。惟据《清会典》乾隆十八年奏销册计之,则为南八北一。又据《户部则例》,乾隆四十四年漕运额则为南十北一之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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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二论丝织业与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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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织为农事两大宗,粟米与布帛亦为国家租、调雨大类。蚕桑事业,中国发明甚早,其先皆在北方。【春秋时北方地名用“桑”字者,散见各处。】汉代丝织物,在黄河流域,已有几个著名的中心地点。【如山东之临淄、河南之襄邑。此已超过家庭手工业之上。故曰‘兖、豫:漆、丝、絺、纻’。蜀锦亦极有名。惟江南则绝不见有蚕丝事业。】
北魏均田制,特有“桑田”,可证当时种桑养蚕、调丝织帛,为北方农民一极普遍之生业。【《颜氏家训》谓:‘河北妇人织絍组紃之事,黼黻锦縤罗绮之工,大优于江东。’贵族如此,平民谅亦尔也。】隋代以清河绢为天下第一。唐代桑土调绢絁,麻土调布。开元二十五年,令江南诸州纳布折米,可见其时江南诸州尚不为桑土。【又令河南、河北不通水利处,折租造绢。】越人的机织,由北方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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