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变相的封建势力下之社会形态(下)【在五胡及北朝】 (第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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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行均田,必先审正户籍。十年二月,遂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此议本于李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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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三长前,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韩卓疏谓:“巨姓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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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一邻长,复一夫。五邻一里长,复二夫。五里一党长,复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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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群臣多不赞同。太后曰:“立三长则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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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年京都大饥,韩麒鳞表陈时务,又乞“制天下男女,计口受田”。【可证均田制推行尚有在后。】均田制的大概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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