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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一制度,在春秋末战国初一段时期内,便逐步变动了。主要是税收制度的变动。起先是八家共耕公田百亩,再各耕私田百亩,此所谓助法。其次是废除公田,在各家私田百亩内征收什分一的田租,此所谓贡法及彻法。贡法是照百亩收益折成中数,作为按年纳租的定额。彻法是照每年丰歉实际收益而按什一缴纳。再其次则贵族只按亩收租,认田不认人,不再认真执行受田还田的麻烦,此所谓履亩而税。更其次则容许农民划去旧制井田的封岸疆界,让他们在百亩之外自由增辟耕地,此所谓开阡陌封疆,而贵族则仍只按其实际所耕收,取什分一的田租。此在贵族似乎只有增添收入,并不吃亏。然而这里却有一个绝大的转变,即是土地所有权由此转移。
在春秋时代,照法理讲,农民绝无私有的土地,耕地由贵族平均分配。照现在观念来说,土地是国有的,农民是在政府制定的一种均产制度之下生活的。现在税收制度改了,贵族容许农民量力增辟耕地,又不执行受田还田手续,贵族只按亩收租。循而久之,那土地所有权却无形中转落到农民手里去。
这一转变,并未经过农民意识的要求,或任何剧烈的革命,也非由贵族阶级在法理上有一正式的转让令,只是一种税收制度变了,逐渐社会上的观念也变了,遂成为耕者有其地的形态,此即封建制度下井田之破坏。
井田制破坏了,现在是耕者有其地,土地所有权转归给农民了,然而相随而来的,则是封建时代为民制产的一种均产制度也破坏了。从前是一种制约经济,现变成自由经济了。有些农民增辟耕地渐成富农有些贫农连百亩耕地也保不住,经由种种契约而转卖给富农。既是土地所有权在农民手里,他们自可世代承继而且自由买卖。与私有制相引而起的,则是贫富不均,此在中国史上谓之兼并。农民有着自由资产,中间便有着贫富的阶层。富农出现了,渐变成变相的贵族。从前平民贵族两阶级的基础也连带摇动。所以井田制度破坏,必连带促进封建制度之崩溃。
再次要讲到耕地以外之非耕地,包括草原、牧场、泽地、猎区、鱼池、山地、森林、矿场、盐池、盐场等,这些在古代称为禁地,指对井田之为开放地而言。照法理言,禁地亦属封建贵族所有,他们特设专员管理,不容许农民自由侵入。贵族们凭借这些禁地,占有一切小规模的工商业。工人商人全由贵族御用,指定世袭,只受贵族额给的生活酬报费,并无自由私产,更谈不到资本主义。
但到春秋末战国初,这一情形,也连带变动了。农民们不断侵入禁地捕鱼、伐木、烧炭、煮盐,作种种违法的生利事业,贵族禁不胜禁,到后来让步了,容让他们自由入禁地去,只在要路设立关卡,抽收他们额定的赋税。但在土地所有权的观念上,却并未像耕地般顺随转变。因此自战国一直下至秦汉,山海池泽的所有权,仍都认为是国有的,在那时则认为是王室所私有。因此秦汉两代的税收制度,把田税归入国库,大司农所管。把山海池泽之税归入王室之私库、少府所管。这一分别,除非明了春秋封建时代井田与禁地的所有权之法理观念,及其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将无法说明。
连带而来,正因为在春秋时代,最先侵入山泽禁地,营谋新生利事业者,是被指目为盗贼的,因此直到秦汉时人,尚认自由工商业为不法的营业,而称之为奸利。汉初晁错等人重农抑商的理论,以及汉武帝时代之盐铁国营官卖政策,皆该从此等历史演变之具体事实来说明。
汉武帝的盐铁政策,在近代看法,极近似于西方新起的国家社会主义。然在汉时人理论,则山海池泽之所有权既归属于王室即公家,则遇王室有需要时,自可收归自己经营。而且汉武帝是把这一笔税收来津贴国防对付匈奴的,那更是名正言顺,无可疵议了。但自由经济思想,仍在汉宣帝时,由民间代表竭力主张而再度得势。当时政府财政当局与民间代表,对此政策之详细讨论与往复辩难,曾记载在有名的《盐铁论》里面,此书直保留到现在。但下到王莽时代,政府中制约经济派的理论,又重新抬头。连一切田亩,完全收归国有,由中央重新平均分配。盐铁官卖的政策,又复严厉推行。这只是沿续汉武帝时代的理论,进一步来恢复春秋封建时代的经济政策,即一种制约的平均分配政策。这些全都渊源于春秋时代之井田禁地及一切土地所有权公有之一观念上,演变产生。
依据上述,春秋封建时代上层贵族阶级世袭的政治特权,到战国时取消了。下层平民阶级农工商诸业被制约的均产经济,到战国时也解放了。在上既无世袭特权的贵族,在下却兴起了许多富农新地主,以及大规模的私人工商企业与新富人。若说春秋社会有一些像西洋中古时期的封建社会,到战国,可说完全变样了。同时我们还该注意到,介在贵族君、卿、大夫与平民农、工、商两阶级中士的一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