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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通一门技艺,对于一文不名的白手创业者而言,是一种无形的资金。至少你可以用这门手艺积累一点本钱;更进一步,如果你能将这门技艺变成一种新的技术,你就可以创造自己的事业,汇点滴之水,力穿巨石。
尽管比尔·盖茨没有选择完成哈佛大学的法律系学业,尽管比尔·盖茨没有像父亲那样从事律师的职业,但他很快发现即使从事与法律无关的软件开发业同样要运用到法律知识和手段。
正当比尔·盖茨的公司生意兴隆、事业蓬勃之时,一场版权官司却困扰了微软公司,其胜负直接关系到微软公司今后的发展。
1977年5月22日,罗伯茨把密特斯公司卖给了专门生产磁盘和磁带机的佩特克公司。当时的佩特克公司财雄势大,兼并密特斯公司时,罗伯茨为了抬高身价,竟然声称已付给微软公司20万美元的版权费,因而完全拥有BASIC语言软件的版权。佩特克为了名噪一时的“奥泰”电脑和愈来愈受欢迎的“BASIC”语言,竟花费了600万美元来收购密特斯公司,为了收购顺利,佩特克还答应了罗伯茨在公司保留个人股、保留自己的私人研究和发展实验室。
佩特克公司经理曾明确说过,
他们的收购意向主要来自于那批的景看好的BASIC软件,而不是日渐衰落的奥泰电脑。当佩特克公司兼并密特斯公司后,立即向外公布,今后有关BASIC语言软件的版权转让必须由佩特克签署。
正忙于与德州仪器公司商谈为他们生产的家用电脑开发编程语言的盖茨和艾伦,听到以上坏消息后,很气恼,来不及细想与德州仪器公司的谈判之事,匆匆地报了9.9万美元的价格。德州仪器公司高兴地同意了这个报价。与德州仪器公司的合同签订后,盖茨马上作出了反应,声明要起诉佩特克公司。
盖茨向计算机行业宣称:在与密特斯公司合作之前,他和艾伦已经设计了BASIC语言的核心部分。这批软件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微软公司,密特斯公司仅接受微软公司的授权代理软件的销售,密特斯公司并非独家拥有BASIC语言软件的版权,这完全可以用微软与密特斯所签合同、许可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