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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是不能讲故事的,它不能表现实体,不能传达某个现实的存在,比如宁静的乡村或者海浪滔天的洋面。一首被命名为“春之歌”的曲子,它的主题其实不是春天,而是春天在作曲家心中激发的感情。即便是那些知性上很复杂的抽象概念,例如“和平”、“革命”、“宗教”,对于音乐来说都过于细枝末节了,过于与“实体”相关,以至于音乐无法表达。遇到如上的主题,音乐所能做的只有传达宁静、抗争和喜悦的情感。李斯特的“水面上行走的圣弗朗西斯”[5]是由一个特定的传说生发出来的,但是它实际上却用十分精妙绝伦的手法传达了奋斗和胜利的情感——至于是谁做的、又为谁而做,就需要每一位听者来揣度了。
音乐表达情感,听者只能理解,不能感受;人感受到的只是一种暗示,一种遥不可及的、相互分离的、非人性化的情感——直到它与一个人的人生观结合。但是由于音乐的情感内含不是由概念传达的,也不是由存在引发的,所以人会以一种神奇的、隐秘的方式感受到音乐传达的情感。
面对人生观截然不同的听众,音乐却能传达同类的情感。人们会不约而同地认为某段音乐是快乐的还是悲伤的,热烈的还是庄严的。但是尽管如此,尽管人们大体上会因某段音乐体会到类似的情感,它们对于情感的评判,即他们对情感的感受,还是可以大相径庭。
我在很多情境下做过以下的实验:让一组实验者听一段音乐的录音,然后让他们在排除有意识的编造和思考的情况下,描述这段音乐在他们的思维中自主地启发出了何种图像、行为或者事件(这属于一种主题类化测试)。我得到的描述实体细节不同、清晰度不同、色彩不同,但是实验者都抓住了最基本的情感——加之以极其不同的评判。例如在一个实验中,就出现了从一极到另一极的各种程度的评判,如:“我太爱这段音乐了,因为它简直快活得无忧无虑。”再如:“我很不喜欢,它太欢快了,一点内涵都没有。”
从精神认识论的角度分析,这样的反应模式看起来是这样的:人感知音乐,人理解某种情感状态所代表的暗示,人用人生观作为标准评判这种状态是快乐的还是痛苦的,良好的还是不良的,很重要的还是可忽略的,这些都取决于音乐传递的情感抽象与一个人的人生观相符还是相悖。
当音乐传递的情感抽象与一个人的人生观相符时,该抽象便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明亮的、效果强烈的现实——于是人就会感受到一种从未从现实存在中获得的极强的情感。当音乐表现的情感抽象与一个人的人生观相悖时,人只会感受到一种使人忧郁的不适或厌恶,或是某种萎靡。
我观察到很多这样的情况,一些人在一段时间内发生了较大的人生观上的转变(有些是朝着优化的方向发展了;有些是误入歧途)。它们对音乐的好恶也会随之变化;这样的变化是逐步的、自发的、潜意识的,不需要人做任何决定或在有意识层面上定下任何目标。
需要强调的是,实际上发生的模式远不止由于“相符”或“相悖”而导致喜欢轻快的音乐、不喜欢忧伤的音乐或者反过来那样简单。其实这一切要复杂得多,“音乐”得多。不仅仅是说一个曲目表达了怎样的情感,而更是说它如何表达了这样的情感,通过怎样的音乐方式和方法。(例如,我对一些轻歌剧很是喜爱,但是比起《蓝色多瑙河》[6]或者纳尔逊·艾迪与珍妮特·麦克唐纳[7]类型的音乐,我还是更喜欢葬礼进行曲。)
就像其他的艺术形式或者其他人类的产物一样,音乐的历史沿袭也是以哲学为基准的。但是不同文化、不同时期的音乐之间存在的区别,比其他艺术形式的区别要大(连音符和音节都大不相同)。西方人可以理解和欣赏东方绘画;然而东方音乐对于他们而言则好像天方夜谭,听起来如噪音一般,不会激发他们内心的任何东西。就这方面,不同文化的音乐就好像不同文化的语言;任一语言对外国人而言都是无法理解的。但是语言表述的都是概念,各类语言之间可以相互翻译,但是各类音乐之间却不能。音乐没有通用的词汇(即便是在同种文化的成员之间)。音乐表达的是情感——不同文化的音乐是否表达同样的情感实在是难以确定的。人的情感能力是有共性的,但是假如是针对某种情感,这种共性就不复存在:符合人生观的情感会妨碍其余情感的出现。
上述分析让我们不得不问一个伟大而从未被回答的问题:为什么音乐会使得我们感受到情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