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是与非——发现宇宙意义的线索 (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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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点理由可以证明它和数学同属一类。首先,正如我在上一节所说的,虽然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之间的道德观念有差异,这些差异其实远非像大多数人想象的那样巨大,你可以看到这些观点中贯穿着同样的法则。但是像交通规则、服装类型这种纯粹的规范,任何程度的差异都可能存在。其次,你在思考不同民族间的道德差异时,是否认为一个民族的道德要高于或低于另外一个民族?是否有些变化可以称作进步?你若不认为一个高于或低于另一个,当然也就永远不存在道德的进步。进步不仅意味着变化,进步还意味着变得更好。倘若没有哪一套道德比其他的道德更正确或更好,那么,选择文明道德,抛弃野蛮道德,选择基督教道德,抛弃纳粹道德,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我们当然都相信有些道德高于另外一些道德,我们的确相信,一些努力改变自己那个时代道德观念的人可以被称为改革家或先锋,他们对道德的理解比他们的“邻人”更深刻。所以,只要你说一套道德观念可能比另一套更好,你实际上在拿一个标准衡量它们,在说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更符合那个标准。但是,用来衡量二者的那个标准自身不同于其中任何一者。你实际上是将二者与某个“真道德”进行比较,承认存在着一个客观的“是”,它不随人们的想法而改变,有些人的观念比另外一些人更接近这个客观的“是”。换种方式来说,如果你的道德观念更正确,纳粹的观念不那么正确,那么,必定有某个东西——某个“真道德”在那里,你们的看法正确与否是相对它而言。你对纽约的看法可能比我的正确,也可能不及我的正确,那是因为纽约是一个真实的地方,独立于我们对它的看法而存在。倘若我们说的“纽约”指的只是“我自己的头脑中想象的一个城镇”,孰是孰非怎能断定?这样一来,就根本不存在正确或错误的问题。同样,如果正当的行为规则指的只是“每个国家碰巧认可的任何东西”,那么,说一个国家的认可比其他国家正确就没有意义,说世界的道德可以不断地提高或不断地下降也没有意义。
因此,我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虽然人们对何谓正当的行为看法有异,这些差异常常让你怀疑根本不存在客观的、自然的行为律,但是,对这些差异注定要作的思考实际上却让我们得出了恰恰相反的结论。在结束本节之前我还有一点想要说明。我遇到过一些人,他们夸大这些差异是因为没有区别道德的差异与对事实的认定方面的不同。例如,有个人对我说:“三百年前英国人对巫师处以极刑,这是你所谓的人性法或正当的行为规则吗?”毫无疑问,我们今天不对巫师处以极刑是因为我们不相信巫师存在。如果我们相信,如果我们真的认为周围有人把自己的灵魂出卖给了魔鬼,从他那里换取超自然的能力,用它来伤害邻人的性命、将邻人逼疯、带来恶劣的天气,我们大家肯定会一致同意,若有人配处以极刑,那一定是这些卑鄙地出卖灵魂的人了,对不对?这里不存在道德原则的差异,只存在事实的差异。不相信巫师可能是知识上的一大进步,当你认为巫师不存在的时候,不对他们处以极刑不是道德上的进步。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的房子里没有老鼠,所以不再安置捕鼠夹,你不会因此称这个人很仁慈。
这个律真实存在
我现在回到“人性法”那一节结尾所讲的内容上去,即人类有两点奇怪之处。第一,人认为自己应当采取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以称作公道、正当、道德、自然法,这种正当行为的念头常常萦绕在人的脑际。第二,人实际上没有这样采取这种行为。我认为这两点很奇怪,有人可能对此感到不解,在你们看来这也许是世界上最自然的一件事,你甚至觉得我对人类的要求太苛刻。你可能会说,我所谓的违背是非律或自然法说到底不过是指人非完人,我有什么理由期望人是完人呢?如果我现在是要决定,人没有达到自己对别人的要求,当受多大的责备,你所说的就很对。但是那不是我目前的工作,我现在关心的不是责备,而是要发现其中的真相。从这个角度来看,某个事物不完美、不是它应该是的样子,就会是自然的结论。
如果你考虑的是一块石头或一棵树,它就是它本身的样子,要求它是别的样子似乎没有道理。当然,如果你想用这块石头来堆假山,你可以说它的“形状不对”,一棵树没有像你希望的那样给你遮阳,你可以说这棵树不好。但是,你所说的无非是这块石头或者这棵树碰巧不适合你的用途,你不会为此责备它,除非开开玩笑而已。你知道得很清楚,鉴于这样的气候、这样的土壤,这棵树不可能长成别的样子,我们从人的角度称作“不好的”树与一棵“好”树一样,都遵从着自己的自然规律。
你注意到随之而来的结论了吗?这就是,我们通常称为自然规律的东西,如气候对树的影响,实际上可能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规律,只是一种说法而已。说下落的石头总是服从万有引力定律,与说这个定律指的实际上就是“石头永远都会做的事”不是差不多吗?你不会真的认为,在你松手的那一刻,石头忽然记起自己是遵从命令落下的,你的意思实际上只是说它的确落下了。换句话说,你不能确信是否有什么东西高于这些事实本身,除实际发生的事外,是否还有什么律规定什么样的事应该发生。作用于石头或树上的自然规律指的可能只是“自然实际上所做的事”,但是论到人性法或正当的行为律,情况就不同了。这个律指的绝对不是“人实际所做的事”,因为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很多人根本没有服从这个律,没有一个人完全服从了这个律。万有引力定律告诉你,一旦扔下一块石头,石头就会做什么,但是人性律告诉你的是,人应该做却没有做的事。换句话说,谈到人的时候,有一个超出实际事实之外、在其之上的东西介入进来,除这些事实(即人实际的行为)之外,你还有其他的东西(即人应该采取的行为)。对宇宙中其他事物而言,有事实就已足够,无需其他的东西。电子和分子以特定的形式运动,产生特定的结果,一切可能就是如此。但是,人以特定的方式行动却不尽如此,因为自始至终你都知道他们的行为应该是另一副模样。
这一点真的很奇怪,我们都不由自主地极力想把这件事解释过去。例如,当你说一个人不应该做他实际上已做的事情时,我们可能会极力证明说,你的意思和你说一块石头形状不对实际上是同样的,也就是说,他做的事碰巧给你带来了不便。但是,这种想法绝对错了。一个先上火车坐到拐角座位上的人,与趁我转背移包时溜到我座位上的人同样都给我带来了不便,可是我责备第二个人,不责备第一个人。一个人不小心将我绊倒,我不会对他生气(也许在我失去理智的那一刹那,我会),一个人一心想把我绊倒,即使他的愿望没有得逞,我也会生他的气,可是让我摔疼的人是第一个,而不是第二个。我称作不好的行为有时候非但没有给我带来不便,还恰恰相反。打仗时双方可能都觉得对方的叛徒对自己有益,但是尽管利用他、奖赏他,他们仍视之为人类的败类。所以你不能说,对别人而言,我们称为正当的行为就是恰巧对我们有利的行为。至于我们自己的正当行为,我认为它指的显然不是能带来好处的行为:本可以赚300英镑,赚了30先令也很高兴;作弊很容易,却老老实实做自己的功课;想和一个女孩做爱,却不去骚扰她;想去更安全的地方,却留在危险之地;不想信守诺言,却坚持信守;宁愿像傻瓜,却坚持讲真话。对我们自己而言,正当的行为指的就是这类的行为。
有人说,正当的行为指的虽然不是在具体的时刻给每个具体的人带来好处的行为,它指的仍然是给整个人类带来好处的行为,因此,对它我们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人毕竟有理智,明白除非一个社会人人都讲公道,否则便不可能有任何真正的安全或幸福。正因为明白了这点,人才努力端正己身。当然,认为安全和幸福只能来自个人、阶级、国家之间对彼此的诚实、公正、友善是完全正确的,这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真理之一。但是,如果用它来解释我们为何对是与非持现在这种看法就不正确了。我们问:“我为什么不应该自私自利?”你回答说:“因为这对社会有益。”我们紧接着可能就会问:“这件事若不碰巧对我个人有利,我为什么要在意它对社会是否有益?”这时你就只好说:“因为你不应该自私自利。”这样的回答只会让我又回到了出发点。你说的是真话,但是对解决这个问题无益。如果一个人问踢足球有何意义,你回答说:“为了得分。”这没多大用处,因为足球比赛本身就是要得分,得分不是比赛的原因。你的回答无异于说足球是足球,话虽没错,但是不值得一说。同样,如果一个人问行为正当有何意义,你回答说“为了对社会有益”,也没有用处,因为想对社会有益,换句话说,不自私自利(因为“社会”归根结蒂指的就是“别人”)是正当行为的体现之一。你所说的实际上只是“正当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行为”,这与你说“人不应该自私自利”之后便就打住是一样的。
我也就此打住。人不应该自私自利,应该公正,这不是因为人非自私自利,也不是因为人喜欢不自私自利,而是因为人应该不自私自利。道德律、人性法不仅仅是人类的实际行为,不同于万有引力定律,万有引力定律仅仅是,或者说是重的物体的实际表现。另一方面,道德律也不只是一种幻想,因为我们无法摆脱它。若能摆脱,我们关于人的大多数事情所说、所想的都变成了无稽之谈。道德律也不仅仅是一种陈述,告诉人们,为了于己方便我们希望别人如何行动,因为我们称为不好或不公正的行为与我们发现于己不便的行为不完全一致,甚至相反。因此,这条是非标准或人性法(你称它为别的什么也可以)必定是一个真实的东西,确实存在在那里,不是我们杜撰出来的。然而,它又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事实,与我们说“我们实际的行为是一个事实”意义不一样。由此看来,我们好像必须承认不止存在一种现实,必须承认在人这种特定的情况下存在某个东西,它高于并超出人类普通的行为,但又是绝对真实的。这是一个真实的律,不为我们任何人所创造,却左右着我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