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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会说了,马克斯作为收脏的,只要他指证,再加上失主的报案信息,就完成了证据链的固定,这样不就行了?
不行!
美国是一个讲法律的国家,只要没有同伙指证,很难被直接定罪,因为我可以说东西是在路上捡的,恰好卖给了收脏的,你怎么能说我是小偷?
就好像张世豪抢劫运钞车一亿七千万,最后拿着抢来的钱去濠江赌场赌博,被警察抓了个现行,经过鉴定,他拿着的那些钱里面的美金编号和被抢的美金编号一模一样。
人证、物证齐全,但是最后在法庭上却因为证据不足,将他无罪释放,港英当局当时还赔偿给张世豪一大笔钱,为什么?
因为律师的辩护词就是,张世豪在使用那笔赃款的时候,距离运钞车被抢到美钞编号被通报期间,已经过去了几十个小时。
在这几十个小时内,那些被抢的赃款可以在市面上自由的流通,张世豪恰好在那个时间就正好拥有了这笔钱,所以他就成了“替罪羊”。
这就类似于有人抢银行,路上开车的时候不小心掉了一袋子,然后你恰好路过那里,正好这袋子钱被你捡走了,然后你拿着这些钱去到处消费,还去存银行。
然后银行根据这些钱的编号,认定你是抢银行劫匪的同案犯把你抓起来了,你说你冤不冤枉?
大概就是这么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