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 (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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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税收制度一经确立,就僵化不变,矛盾重重,极大地阻碍了这一体系的运作。上一章已经对此进行了说明。尽管16世纪晚期田赋征收的基础较为广泛,但明初所确立的事无巨细的税收评定做法却一直还起作用。附加的各种零散的税额使得税率十分复杂。在估算每一个纳税人的负担时,每一项国家的支出都必须单独进行考虑。这种方案即使在现代社会,充分利用计算机来辅助计算,都很难施行。而在明代,这些事情让地方政府疲于奔命。
而且,即使不可能保持理论上的绝对平等,但为了确保税收有一个广泛的、普遍性的基础,也很有必要保护单个纳税人,使其免受不公平的做法和敲诈勒索的损害。但是,明王朝并没有进行这方面的努力,这就造成了虽然上层的税收管理还比较稳定、合理,但在下层却是摇摇欲坠。如同其他的权力结构一样,财政事务的责任是沿着一种向上的方向,从下级部门到上级部门,从民众到政府。上级部门不对其下属负责,他们甚至也不必去解决下属部门的技术性、细节性问题。这一制度的各种不切实际之处就这样在最下层累积起来,理论与实际严重脱节。
所有这些情况使得在税收体系中无法推行连贯的经济政策。其运作反而取决于通行的社会价值观、地方绅士的权力以及习惯性做法。田赋管理反映了传统中国社会有许多自相矛盾之处。它既不是一个完全有秩序的、和谐统一的社会,同时也不是完全没有理性的社会。税收法律依据情况的不同,有时候非常僵化、严格,有时候又非常宽松。
现代的对于明代管理腐败进行批评的人们力图造成这样一种印象,那就是这些腐败完全是明朝官僚反人民的一个巨大的阴谋。这既不是事实,也是不公平的。在下文中,我们将会看到有许多明朝的官员在其施政过程中都是尽力去实现公平与公正。事实上,在他们的著述中已经把大多数陋习揭露出来了。但是他们的努力无法弥补基本制度的缺陷。
<h2>第一节 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h2>
<h4>征税准备</h4>
从来没有哪一个国家一次性征收全年的土地税,这样不仅对纳税人来说是一项难以承受的财政负担,而且对于管理物资与资金的地方政府来说也有巨大的压力。明代的税收分几次交纳,通常来说不会少于4次〔1〕。
在16世纪,税收的最后截止期限依地区不同而不同,要视地方习惯而定。但地方官员为了管理上的方便总是进行一些小的变动,以便他们能够在截止期限内完成税收解运。赋税的大宗通常是主要作物收获后立即征收,在这时候,土地所有者最容易筹集到现钱。南方的大多数县,征收开始于农历十月末,相当于公历11月或12月初。而在山西的一些地方,征收开始于农历年初,但先期交纳的两部分为“丁站”之役,而田赋的大宗却是在夏秋两季征收〔2〕。在山东,役银在农历五月征收,有时也在六月,这时小麦和大麦已经收获〔3〕。
在长江三角洲,征收时间比较复杂,每石平米(见第三章第二节)同时包括白银、棉布、粮食,长运和地方对拨费用也包括在内。例如,在嘉定县,平米一石,先征银0.33两,秋末起征。明年农历正月之初,征北运米,这包括为京师征收的漕粮。然后轮流征收解运地方的本色或折色,这部分数量不大。所有这些都必须在阴历三月、四月完成,有时拖到五月,这样就使得税收征纳不会拖到农忙季节。棉布或者其替代物,在其收获后征集〔4〕。
为了防止运输漕粮到北京的船只由于春天的洪水而耽搁,朝廷分别于1564和1570年两次下令要求漕粮务要在年底之前终兑完毕〔5〕。这给地方官员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他们不得不相应地修改税收征纳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