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章 劫掠养兵 (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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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隋立国之后,修订了两部律法,分别为隋文帝的开皇律和当今天大业天子的大业律。
在开皇元年,立国之初,杨坚就命高颎、郑译等重臣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新律。
开皇三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命苏威、牛弘更定新律,删繁就简,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枷等罪一千余条,只留下五百条,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共十二篇。
开皇律还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废除了前代的鞭刑、枭首、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并规定了讯囚加杖不过二百,执行杖刑时不得中途易人,又规定了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还把北齐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不赦大罪,对于破坏土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加强镇压。
大业三年,杨广在开皇律基础上推出修订版,称为大业律,有十八篇,共五百条。
大业律比开皇律的刑罚还要更轻,并还对十恶罪行名目中的一些条文,表示宽刑。
比起魏晋南北朝时代,隋朝两位皇帝对于律法更宽松,可再宽松也不会对贼匪反贼们宽松。
按惯例,像是贼匪,被捕后罪行严重的要被处死,或流放充军。要么则是直接没为奴隶,打为贱民。
这次被俘的那些贼匪,基本上就可以按这个例子处置,连那些依附于他们的逃民,也一样可以如此处置,特别是这次的案子,又涉及到谋反做乱,更不能轻饶。
要知道,谋反可是十恶之罪,比贼盗重多了。